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推进实验室建设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进程,提升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有力支撑,学校决定成立实验室建设专家库。为加强对实验室建设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专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建设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及专家考评记录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结构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专家库由四部分构成,即:
(一)实验室规划与建设专家库:在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基础上进行拓展,遴选具备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研究和规划评审能力,且了解实验室建设的专家。对实验室建设与规划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
(二)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库:根据仪器设备属性,结合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相关要求,分为通用设备、专业设备、家具用具,遴选对相应设备性能参数较为熟悉,或仪器设备市场情况较为熟悉,或有较好使用与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对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实验室技术安全及环境保护督察专家库:遴选熟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掌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各项规定,有一定的实验室安全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主要分类为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水电安全、涉密安全等。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和理论指导。
(四)商务专家库:遴选对实验室设计、仪器设备采购流程较为熟悉,或对设备市场动态情况较为了解的人员组成。
第三章 专家入库条件和推选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应工作。
(五)愿意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技术咨询机构、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小于65岁)中遴选,采取学校邀请、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填写《乐山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专家申请表》,校外专家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证明材料;
(二)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成果及工作成就证明材料;
(四)身份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专家提供)。
第八条 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且符合入选专家库基本条件的,可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名为专家入库人选。
第四章 审查和聘用
第九条 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需求和入选条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家入库后备人选。
第十条 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对入选专家库后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资格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能力、法律法规及政策水平是否达到条件;
(二)身体状况、职业道德及工作环境是否满足需要;
(三)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四)认为应当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颁发《乐山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专家聘书》。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第十五条 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开展实验室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和学术研讨活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参加仪器设备展示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开拓创新。
第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服务。
第十七条 参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活动的专家人选,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专业与专长在专家库内分类随机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专家人选抽取后需对外保密,审计处监督专家抽取过程。
第十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具体评估活动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如应邀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可在开展评估工作时提出对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建立技术评估专家业绩考核制度,做好专家业绩日常考核工作,做好技术评估专家的职业道德、廉洁纪律、工作质量等记录,了解有关各方对专家职业道德、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意见,作为专家业绩考核的依据。校内各单位使用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要求向实验与设备管理处报送有关专家履职情况。
第六章 权利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学校实验室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优先获取权;
(二)对评估工作制度、程序、专家业绩考核等规定的制订(修订)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对所负责评估的项目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
(四)按照规定享有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权;
(五)参加业务教育培训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二条 入选各类专家库的专家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基本职责
1、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评估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2、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具体工作中获取的机密信息;
3、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举报;
4、接受评估活动中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二)实验室规划与建设专家库的专家主要职责
1、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对实验室规划与年度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2、参与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和仪器设备申购项目的论证、评审、检查及验收等活动。
(三)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库的专家的主要职责
1、参与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参与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评审、检查及验收等活动;
3、参与仪器设备技术培训、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4、学校委托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教具等研发工作。
(四)实验室技术安全及环境保护督察专家库的专家主要职责
1、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参与相关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评审和仪器设备的技术安全验收;
3、对校内实验室进行安全督查、指导和整改情况评价。根据学校要求按照实验室安全督查内容、程序,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学期参加实验室安全督查不少于2次。每次督查要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将检查发现问题反馈实验室,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
4.对实验室安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
5.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分析例会,每学期提交一份检查报告,分析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及实验室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五)商务专家库的专家的主要职责
参与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评审等活动;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在评估工作中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无私奉献、绩效突出的专家,由乐山师范学院授予“乐山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评估优秀专家”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乐山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优秀专家” 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实验室建设评估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记录备案或予以通报: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某项目评估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会议或踏勘现场,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评估活动的;
(二)不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不按要求完成评估工作的;
(三)提出的意见为空话套话、无针对性的;
(四)与被评估项目有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评估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在评估活动中有明显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第二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评估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查实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安排其参与评估活动:
(一)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指行为,累计三次被记录在案或受到通报的;
(二)泄漏有关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评估意见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在技术评估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评估专家申请:
(一)故意严重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财物而影响评估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